2月11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電力現貨市場限價相關事項的通知》。
文件提出,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上限綜合考慮市場用戶電價承受能力、發電企業運營效益,同時參考上海市近年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確定,現貨市場運行初期暫定為1.4元/千瓦時。申報價格下限考慮各電源在電力市場外可獲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確定,現貨市場運行初期暫定為0元/千瓦時。出清價格上下限與申報價格上下限保持一致。
對上海市電力現貨市場設置二級限價,當日前或實時市場出清日均價超過二級限價上限,對當日所有日前或實時出清價格進行等比例折價下調。備用輔助服務市場出清價格上限參考二級限價執行。
實際結算價格=日前或實時出清價格×折價比例;折價比例=二級限價上限÷日前或實時市場出清日均價;二級限價上限(含稅)=上海市月統調燃煤電廠到廠標煤采購均價(含稅)×統調燃煤電廠綜合供電標準煤耗均值×(1+煤炭運輸及儲存損耗系數)÷電煤成本占比系數×季節浮動系數。
電煤成本占比系數暫定為70%。浮動系數在春秋季(3月-5月、9月-11月)暫定為1.2,夏冬季(6月-8月、12月-次年2月)暫定為1.3,煤炭運輸及儲存損耗系數初期暫定1.4%。相關系數后續根據國家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實施調整。
同時,公告要求,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初期,各有關發電企業應于每月2日12:00前通過市價格監測與成本調查隊指定渠道填報上月數據,自2027年開始每月1日24:00前填報數據。各企業應加強數據填報工作管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留存原始購煤合同等憑證以備核查。對于填報不及時、數據弄虛作假的企業,其填報數據將不再作為計算依據,替換為上海市最低煤價、最低煤耗。并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約談、通報、信用懲戒等措施予以處理。
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電力現貨市場限價相關事項的通知
滬發改價管〔2026〕5號
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3〕813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我市電力現貨市場限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上限綜合考慮市場用戶電價承受能力、發電企業運營效益,同時參考我市近年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確定,現貨市場運行初期暫定為1.4元/千瓦時。申報價格下限考慮各電源在電力市場外可獲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確定,現貨市場運行初期暫定為0元/千瓦時。出清價格上下限與申報價格上下限保持一致。
二、對我市電力現貨市場設置二級限價,當日前或實時市場出清日均價超過二級限價上限,對當日所有日前或實時出清價格進行等比例折價下調。備用輔助服務市場出清價格上限參考二級限價執行。
實際結算價格=日前或實時出清價格×折價比例;折價比例=二級限價上限÷日前或實時市場出清日均價;二級限價上限(含稅)=我市月統調燃煤電廠到廠標煤采購均價(含稅)×統調燃煤電廠綜合供電標準煤耗均值×(1+煤炭運輸及儲存損耗系數)÷電煤成本占比系數×季節浮動系數。
電煤成本占比系數暫定為70%。浮動系數在春秋季(3月-5月、9月-11月)暫定為1.2,夏冬季(6月-8月、12月-次年2月)暫定為1.3,煤炭運輸及儲存損耗系數初期暫定1.4%。相關系數后續根據國家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實施調整。
三、我市建立燃煤發電機組運行成本監測制度,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價格監測與成本調查隊)定期監測燃煤發電機組的標煤采購量、到廠標煤采購單價、綜合供電標準煤耗和其他相關發電成本數據,作為限價計算或其他補償政策的依據。
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初期,各有關發電企業應于每月2日12:00前通過市價格監測與成本調查隊指定渠道填報上月數據,自2027年開始每月1日24:00前填報數據。各企業應加強數據填報工作管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留存原始購煤合同等憑證以備核查。對于填報不及時、數據弄虛作假的企業,其填報數據將不再作為計算依據,替換為我市最低煤價、最低煤耗。并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約談、通報、信用懲戒等措施予以處理。
四、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會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將本通知申報限價、出清限價、二級限價相關規定,納入市場規則,并按信息公開相關要求通過指定平臺向用戶公布具體限價水平,定期將限價執行情況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2月10日
來源: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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